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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养小孩需办理以下手续: (一)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
办理收养公证须经以下程序: 1、申请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入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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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养人的申请书。收养人需亲自到领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书,领养书、申请书的具体内容应写明领养的目的,对被收养人人格、人身等各方面合法权益的保证及其他事项。 (二)收养人应提供的证件: 1、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等能力的证明; (三)根据被收养人的不同情况,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领养的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还需提供社会福利机构同意收养的证明; 2、领养弃婴和儿童,须出具主管部门查找不到其亲生父母的证明; 3、领养残疾儿童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疾状况证明书。您准备好上述证明材料后,就可以递交给领养登记机关了。领养登记机关收到领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领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领养登记,发给领养证,领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领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领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领养登记机关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起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期限内。收养关系合法化了之后对当事人的利益才会有所保障,如果是事实收养甚至是非法收养,一旦出现问题,必然就会导致当事人利益遭受损害,这肯定是不利于当事人的事情。而成立合法的收养关系,一方面可以进行收养登记,另一方面也是可以办理公证手续。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民政局办理收养手续所需材料: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和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2)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和被收养人抚养教育能力证明,以及收养人出具的子女声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不得在医学上收养子女。
申请办理收养公证,须向公证机关提供的证件材料是:①送养人的户口本,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②收养人的护照,永久居留证明或其他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③被送养人的户口本或其他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④送养人的送养子女声明(包括送养动机、送养子女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以送养人的签名);⑤被送养人系弃婴、孤儿的,须提供社会福利院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同意送养证明;⑥收养人同意收养子女的申请书(包括收养动机、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国籍及住址、被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等);⑦被送养人的免冠正面照片若干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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