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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抵税财物为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可以交由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或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处理,进行变卖:(一)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
委托商业企业变卖的,受委托的商业企业要经县以上税务机关确认,并与商业企业签订委托变卖合同,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核价方式约定变卖价格。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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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抵税财物经鉴定、评估为不能或不适于进行拍卖、变卖的,税务机关应当终止拍卖、变卖,并将抵税财物返还被执行人。对抵税财物经拍卖、变卖程序而无法完成拍卖、变卖实现变价抵税的,税务机关应当将抵税财物返还被执行人。抵税财物无法或不能返还被执行人的,税务机关应当经专门鉴定机构或部门鉴定或公证,报废抵税财物。被执行人应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和应支付的费用,由税务机关采取其他措施继续追缴。
拍卖或者变卖抵税财物应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效率的原则。
税务机关应当与拍卖机构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委托拍卖合同应载明以下内容:(一)税务机关及拍卖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二)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存放地或者坐落地、新旧程度或者使用年限等;(三)拍卖的时间、地点,拍卖标的交付或转移的时间、方式,拍卖公告的方式及其费用的承担;(四)拍卖价款结算方式及价款给付期限;(五)佣金标准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六)违约责任;(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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