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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人用房屋作为抵押的,应当到房屋管理局办理房屋抵押登记。2、房屋抵押必须到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才具有抵押的法律效力。未办理抵押登记的,...
1、借款中,抵押人的责任是,在借款人不能偿还借款时,需要先以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偿还债务。2、抵押人提供财产,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在债务人到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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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的,当事人享有抵押权,可以就房产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是不享有抵押权的,但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是有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抵押权人可以按照《》的规定,实现抵押权,并就该房屋优先受偿。具体条文如下: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如果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的,当事人享有抵押权,如果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是不享有抵押权的,抵押合同是有效力的。根据《》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据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根据以上规定,抵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抵押合同表达了当事人设立抵押权的意思表示,受此表示约束,负有办理抵押登记——以使抵押权得以成立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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