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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不同情况办理清算时,主要经过以下程序:1。确定清算方式:普通清算还是特殊清算;2、成立清算组织——由企业权力机构组织成立清算委员会。1、企业权力机构在企业权力机构成员中选择或聘请相关专业人员担任;2、清算委员会在清算期间行使以下职权:1)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二)公告未知债权人,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相关的企业未结算的业务;(四)提出财产评估的定价和计算依据;(五)清缴所欠税款;(六)清理债权和债务;(七)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八)代表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或涉外仲裁活动。清算委员会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提出的财产评估价格和计算依据。制定的清算方案必须经企业权力机构确认后,报企业审批机关备案。清算委员会应当按照协商原则处理清算事务。
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不同情况,在办理清算时,主要经过包括以下程序:一、确定清算方式:普通清算还是特别清算;二、成立清算组织―由企业权力机构组织成立清算委员会1、企业权力机构在企业权力机构成员中选任或者聘请有关专业人员担任;2、清算委员会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二)公告未知并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企业未了结的业务;(四)提出财产评估作价和计算依据;(五)清缴所欠税款;(六)清理债权、债务;(七)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八)代表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或涉外仲裁活动。清算委员会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提出的财产评估作价和计算依据、制定的清算方案,须经企业权力机构确认后,报企业审批机关备案。清算委员会按照协商原则处理有关清算的事务。。《市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条例》第八条普通清算适用于资产能够抵偿债务,并且董事会或者管理机构(以下统称董事会)能自行组织清算工作的企业。企业在清算过程中发现资产不能够抵偿债务,应当立即报告审批机构并通告债权人。债权人或者企业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的,原清算程序终止;不进行破产还债的,转入本条例规定的特别清算程序。
申请条件一、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二)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三)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三、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三)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四、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申请材料一、申请书;二、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合同、章程(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四、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五、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六、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七、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证明;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九、申请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提交有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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