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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办、依托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基金资助项目的档案。...
基金办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通过依托单位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过依托单位以书面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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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办应当定期对基金资助工作进行评估。
基金办应当对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情况、依托单位履行职责的情况、项目负责人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记录,建立评审专家、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信用档案。
依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办应当督促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五年内作为依托单位的资格:(一)未履行保障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条件或者监督管理资助经费使用职责的;(二)未对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提交的材料或者报告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的;(三)未按照规定提交基金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基金资助项目年度管理报告或者验收材料的;(四)纵容、包庇申请人、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的;(五)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六)不配合基金办监督、检查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七)截留、挪用、侵占基金资助经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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