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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商、收货人注册登记和装运前检验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由质检总局另行制定。...
[刑法条文]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 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作为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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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部门在口岸到货检验检疫监管中发现货证不符或者环保项目不合格的,实施装运前检验的检验检疫部门或者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向质检总局报告装运前检验情况,并提供记录检验过程等情况的图像和书面资料。
申请供货商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所在国家(地区)合法的经营资质;(二)在其所在国家(地区)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相应基础设施;(三)熟悉并遵守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保护、固体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四)获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或RIOS体系等认证;(五)具有对所供废物原料进行环保质量控制的措施和能力,保证其所供废物原料符合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保护、固体废物管理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六)具备放射性检测设备、设施及检测能力;(七)近3年内未发生过重大的安全、卫生、环保、欺诈等问题。
供货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检总局实施B类风险预警措施,检验检疫部门对其所供废物原料实施为期不少于180天且不少于100批的全数检验:(一)1年内货证不符或者环保项目不合格累计3批及以上的;(二)检疫不合格并具有较大疫情风险的;(三)供货商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向质检总局办理变更手续的;(四)注册登记被撤销后重新获得注册登记的;(五)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实施的A类风险预警措施解除后,恢复受理进口报检申请的;(六)现场检查发现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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