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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非常简单的数学题,就按照销项全额交增值税就是了...
借:应交税金-进项税额转出贷:应交税金-认证进项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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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到财政部会计司下载《增值税账务处理规定》,有明确的讲解。就你列出的分录,首先,应交税费下先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然后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置各个项目;而不是直接在应交税费一级科目下设置进项税额等项目。其次,转出未交增值税,不需要做各个项目的相反方向,其本质是将应交增值税余额转到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所以第3个分录应该是右边的。最后,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期末余额是零,而下面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等,只是对应交增值税的项目分析,所以年末并不需要专门结转各个分析项目。在手工账本情况下,不需要做任何处理。如果是用财务软件做账,在结转年度账后,其各个项目会带到下一个年度做为期初余额,这个时候,只需要在新的一年账套里直接将期初余额清零即可。
(一)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业务分析 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企业外购货物或接受劳务,原用于生产性应税项目,并已将增值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但后来又改变用途等,使抵扣链中断,按增值税法规定,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应将已确认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损失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以下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即购入生产用设备等固定资产涉及的增值税可以抵扣。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5.上述1至4项规定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贷方表示:本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方表示:本月多交的增值税和本月上交上期应交的增值税。“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发生额是由“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方结转过来的,一般都是贷方余额,表示本期应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金额,出现借方余额的时候比较少,借方余额表示企业多交增值税,一般多出现在增加购票额时预缴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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