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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
构成非法持有、私人枪支、弹药罪的条件如下: 1、侵权对象是公共安全和国家枪支弹药管理制度; 二、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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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十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隐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持有、私藏两支以上军用枪支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两支以上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或者五支以上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100发以上、气枪铅弹50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1000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三枚以上手榴弹的;(五)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刑法第128条第1款),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挪用、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非法持有、私藏民用枪支、弹药,数量较大的;出于犯罪目的,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非法持有、私藏军事系统或非军事系统的公务用枪、弹药的;对国家工作人员使用暴力或威胁抗拒收缴非法持有、私藏的枪支、弹药的等。
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的区别前者在于“买卖”;后者在于“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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