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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的区别前者在于“买卖”;后者在于“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
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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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刑法第128条第1款),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挪用、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非法持有、私藏民用枪支、弹药,数量较大的;出于犯罪目的,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非法持有、私藏军事系统或非军事系统的公务用枪、弹药的;对国家工作人员使用暴力或威胁抗拒收缴非法持有、私藏的枪支、弹药的等。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因此立法上没有规定金额和情节的限制。但根据本法第十三条但书规定,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应视为犯罪,可以按照其他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在区分犯罪与非犯罪时,要注意以下两种情况:(一)区分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与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和弹药而不携带持枪证件的行为。后者明显违反了枪支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扣留其枪支和弹药,但不能认定为本罪。(2)本罪应与禁止携带枪支和弹药的区域和场所依法配备和配置的枪支和弹药的行为区分开来。后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没收其枪支和弹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但不构成犯罪。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刑法第128条第1款),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挪用、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 刑法(第128条1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持有、私藏军用***一百发以上,应属于刑法第128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所谓拒不交出,既包括私藏枪支、弹药已被发觉,限令其交出仍抗拒交出;也包括私藏者未被发觉,但其明知应当交出而仍藏匿不交出。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禁止私人持有的枪支、弹药,而故意隐藏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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