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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免责条款具有约定性,是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的合同组成部分; 2.免责条款具有免责性,依约排除或者限制当事人未来的民事责任; 3.免责条款的...
合同免责条款的特点: 第一,免责条款是一种合同条款,它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免责条款是事先约定的; 第三,免责条款旨在免除或限制当事人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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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 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有以下特征: 1、免责条款具有约定性,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免责条款是条款制作人事先拟定的。 3、免责条款旨在免除或限制当事人未来所应负的责任。 4、免责条款必须是明示的条款,不允许以默示方式规定,也不得以推定的方式确认其存在。
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需要根据该条款的具体内容而定的。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确认免责条款的效力,如同确认其它民事法律行为一样,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要件。一般情况下,只要经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免责条款,不违及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是承认免责条款的效力的,否则就没有合同自由可言了。确认免责条款有效,应具备以下法律要件: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2、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3、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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