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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其中止事由定义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其中中止事由并非穷尽性的,其一般可以认定为中止事由的情形有,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当事人...
中止探望权的法定事由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结合司法实践,中止探望权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权利人多次采取非协议或非法院判决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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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的中止,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权不宜继续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暂时停止探望权的行使。探望权是离异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得任意阻碍、限制甚至剥夺。但是,如果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的甚至严重损害子女的利益时,就应对其探望权的行使给予必要的限制。探望权的中止以出现法定的中止事由为条件。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婚姻法并未具体列举,而是概括的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以下原因会导致探视权暂停: (1)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可能传染或严重子女健康; (2)探望权人对子女有侵权或犯罪行为的; (3)子女坚决拒绝探望; (4)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
如果当事人采取的相关行为,已经确实原告所陈述的情况,那么应当中止被申请人的探望权,被申请人即使中止了探望权也不代表没有了履行其他应当尽的抚养义务。比如说判决要求被申请人每月支付孩子500元作为生活费的,也应当照样履行。如果判决中止探望权不成立,比如说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不成立,证据不足以剥夺被申请人的权利,那么法院将驳回原告的申请,同时原告不可以因为诉讼请求得不到支持而不配合被申请人履行自己的探望权。所以中止权的审理必须要经过法院对审理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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