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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是有监理工程师和质量检查员一同验收的,并签字确认。而分项工程验收是由专业监理工程师与项目技术负责人一同验收,并签字确认。交付竣工验收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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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预验收流程如下:1。目标接收;2、项目九检;3、合格确认;4、系统通知。
验收竣工工程的程序是:建设工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的规定完成工程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单位已取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出具的工程施工质量、消防、规划、环保、城建等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后,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编制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一)检验批和分项工程应该由监理工程师即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二)分部工程应该由总监理工程师即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三)基础和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调查、设计部门项目负责人和施工部门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检查(四)部门工程完成后,施工部门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向建设部门提交工程检查报告书。(五)建设单位接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设计,监理等单位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六)公司工程质量检验合格后,建设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一般在15天内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竣工报告和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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