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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
我国刑法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立案规定是: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的,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者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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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量刑处罚: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客观上表现为明知校舍或者其他教育设施有危险,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造成重大伤亡和安全事故。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知道校舍或者其他教育设施有危险,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造成重大伤亡和安全事故的行为。教育设施主要是指教室、宿舍、食堂、墙壁、体育设施等。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侵犯的对象是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师生人身安全。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二)其他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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