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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空管部门应当按照航班正常统计有关规定,做好航班运行数据的记录、上报、汇总等工作,并对真实性负责。民航局...
机上延误超过3个小时(含)且无明确起飞时间的,承运人应当在不违反航空安全、安全保卫规定的情况下,安排旅客下飞机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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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未制定备降航班地面服务保障工作程序或者应急预案的;(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未制定大面积航班延误总体应急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三)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未建立大面积航班延误信息发布工作制度或者对外宣传平台,或者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延误或者处置情况的;(四)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三条,未按规定与地方政府建立大面积航班延误处置联动机制的;(五)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未按要求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受理投诉工作,未按要求对外公布中国境内的投诉受理电话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或者未按要求将投诉受理机构、投诉负责人、投诉受理电话、电子邮件地址报民航行政机关备案的;(六)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未按要求将投诉受理机构、投诉受理人员及联系方式的变化事项在规定时间内告知民航行政机关的;(七)违反本规定第五章相关条款,未按要求报告相关信息的。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我国境内的航班正常保障或者延误处置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民航行政机关报告或者举报。报告或者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民航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举报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并为举报者保密。
民航局应制定航班正常工作的考核指标和限制措施。对不符合考核指标要求的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空管部门等单位,民航行政机关应及时依法采取限制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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