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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在执行程序终结前,以债权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一)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民事权...
可以申请经济补偿的先予执行,而且不需要提供担保。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赔偿金是按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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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在执行程序终结前,以债权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一)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不符; (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可撤销等情形; (三)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原因全部或者部分消灭。 债务人提起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债务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债权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风险提示:人民法院有权对公证债权文书进行审查,并且法律赋予债务人提出异议或通过诉讼请求不予执行的权利。公证债权文书对债权人来说是一把双刃剑,如果顺利,可以提高效率。反之,则仍然需要另案提起诉讼,不仅达不到提高效率的目的,反而可能因此而浪费时间与经济成本。因此,债权人应充分注意公证债权文书可能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驳回执行申请以及不予执行的风险,并在实践中预防并降低该风险。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判决作出前,因生产或者生活的迫切需要,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先行给付诉讼请求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或者立即实施或者停止某一行为。 对下列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2)追索劳动报酬的;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比如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的货款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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