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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已经查封的房产在法院解封之前是不能买卖的,也不能办理房产过户的。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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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1、法院已经查封了房产的情况,继续查封的情况还要分是不是同一个法院。 2、如果不是同一个人民法院,就依照法律轮候查封、扣押、冻结。 3、如果是同一个法院,一般业务庭之间会相互沟通,把案件移交给同一个法官审理。
一、已办理完过户手续但尚未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法院是可以查封、拍卖的。但应当在拍卖过程中,将未取得房屋产权的情况告知买受人。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相关规定,执行程序中处置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时: 1、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依法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2、暂时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载明待房屋买受人或承受人完善相关手续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后,由房屋登记机构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 3、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原则上进行“现状处置”,即处置前披露房屋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现状,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权利现状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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