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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时,合同解除是指履行合同实在困难,若履行即显失公平,法院裁决合同消灭的现象。这种解除与一般意义上的解除相比,有一个重要的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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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险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条例》以及《交强险条款》的规定,交强险法定免责事由包括以下情形: (一)下列情形,保险公司有垫付抢救费义务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人醉酒的; 3、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4、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二)受害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三)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四)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五)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关于合同法中的格式条款,又称标准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合同预先拟定好,并在订立合同时没有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常见的保险合同。因为格式条款没有与对方进行协商,所以这些条款常常会损害另一方的权益,为了公平和保护弱者的,法律对格式条款加以了限制: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提示与说明义务对合同中免除或者限制自己责任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并依照对方的要求做出相应的说明。违反提示与说明义务的,对方享有撤销权,有权撤销该格式条款,撤销后,无效的仅仅是格式条款的内容,合同的其他条款内容继续有效。 2.格式条款的无效合同中已经订立的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第53条规定的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也是无效的。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一十五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四百一十六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第四百一十七条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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