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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户口本的职业应当如实填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
一,这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以前国家划定是“工人、农民、干部、军人”等等,学校毕业后,学籍档案就到了当地人市局,进行工作分配,只要是人事局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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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便分类的从业人员,就是没有固定的工作,没有固定的职业,但是又没有失业的人员.通常所说的自由职业者。如果要更改户口本上职业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对公民的申请及材料,公安机关应当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予以变更更正。根据当事人的情况,当事人需持户口本及人事部门的转正定级证明向其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变更。
1、该项是指户口(别)性质的分类:是户口二“元”制登记时的户口性质分类,与其对应的是“非农业户口”; 2、二“元”制户口登记时期的户口性质分类:(1)按户粮关系分:农业户口、非农户口;(2)居民户口包括:城镇居民户口、农村居民户口、集体户口等;(3)户口同时分为集体户口、家庭户口、军籍户口;(4)还可以分为常住户口和暂住户口。 3、居民户口是户籍制度改革,统一城乡户籍登记后的户口登记方式,该户籍登记方式不区分户口的“农民(业)”、“牧民(业)”、“非农业”、其他户口的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户口本上职业一栏空着没事。户口本不是经常改动的。而职业是可以常变动的。户口本上就算有职业一栏写着,也不可靠。户口本的主要作用:证明当前居住的所在地和家庭成员关系等,其他信息身份证可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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