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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工死亡的按照广东省有关规定:1、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2、供应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3、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4、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工伤死亡依据《广东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六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百分之四十,其他亲属每人每月百分之三十,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十。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当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
工伤职工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或者因职业病死亡的,用人单位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未向该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的近亲属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职工近亲属申请工伤认定的,除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外,还需提交:1。申请人和死亡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两者的亲属关系证明;2、用人单位企业信息;3、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其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4、病历、诊断证明和死亡证明;有些地方工伤认定行政部门为了查明事实,还需提供证人证言。准备上述材料后,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应及时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最终由机关认定是否属于死亡。如果死亡职工的近亲属或人单位不认可死亡认定结论的,可以自收到认定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对工伤情况进行最终认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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