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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作者(自然人和在特定条件下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一)作者首先是自然人。“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作者须具备的条件: ...
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作者(自然人和在特定条件下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作者须具备的条件: 1、是直接参与创作的人。即借助语言、文字、色彩、线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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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它保护的对象是作品,作品一经产生即享有著作权。著作权包括人格权和财产权,著作权人格权不同于其他的权利,它具有专属性,通常只属于作者,在某些特别情况下属于法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作者(自然人和在特定条件下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一)作者首先是自然人。“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作者须具备的条件: 1、是直接参与创作的人。即借助语言、文字、色彩、线条等进行创作,反映自己创作个性及特点的人。 2、确认作者的方法是,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即为作者。 3、作者通过创作活动,产生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 作者作为最直接和最基本的著作权主体,其权利是第一位的,即享有完整的和原始的著作权。 (二)法人、非法人单位在特定条件下也视为作者。 凡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实质性相似规则作为著作权法侵权认定的标准之一,其具体适用既涵盖思想/表达二分法的前提性判断,又涉及具体相似性判定方法和标准的运用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如何恰当的在著作权保护范围之内,通过实质性相似规则的适用,合理的得出侵权与否的判定结论,已成为平衡作者与社会公众利益的一个重要节点有鉴于此,本文主要以琼瑶诉于正一案为视角,通过对实质性相似规则的理论解析与实践回应,并在分析、对比不同侵权判定方法的基础之上,提出几点对本案判决中关于非文字性作品元素的保护范围和侵权判定的看法和建议,以期有所裨益 一、问题导入:琼瑶诉于正案的困惑 著作权侵权判定的标准不是在于思想的相似,而是在于表达的相似实质性相似规则的具体适用也是以思想/表达二分法为前提条件的然而,对于该规则的具体适用一直以来都是困扰著作权侵权认定的难点问题最近备受社会关注的琼瑶诉于正一案[1],又将该问题集中地呈现在理论探讨与实践争议的焦点之上在本案中,原告主要诉称被告于正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采用原告作品中核心的独创情节进行改编,创作电视剧本《宫锁连城》,原告作品全部核心人物关系与故事情节几乎被完整套用于该剧,严重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著作权;而被告主要辩称原告指控被告侵权的人物关系、所谓“桥段”及“桥段组合”属于特定场景、公有素材或有限表达,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由此可知,本案所涉及的焦点问题在于特定人物关系、故事情节(桥段)、桥段组合(作品结构)等非文字性作品因素是否属于思想的表达,以及怎样运用实质性相似规则准确判定其侵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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