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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向行业协会转移职能或者购买公共服务的,应当向社会公布转移、购买的事项以及申请、评审程序。评审结束后,应当向社会公布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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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开展协调沟通,反映相关诉求:(一)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争议;(二)协调本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组织的关系;(三)沟通本协会会员与市、区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协助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四)在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监督行业内产品或者服务定价,协调会员之间的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五)开展行业统计、调查,参与涉及行业发展的行政管理决策的论证,向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相关立法以及有关技术规范、行业发展规划制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六)代表本行业会员提出涉及本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七)代表本行业会员依法提起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申请,协助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调查,参与反倾销应诉活动;(八)依法参与集体协商,签订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
行业协会可以依照章程规定和业务开展的需要设立咨询、代理、评估、培训、信息、检测、认证、展览、标准化等服务性组织,所取得的收入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用于符合本协会宗旨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行业协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数量在一百个以上的,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任期和数量由章程规定。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是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章程;(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四)审议并决定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案、决算案;(五)对行业协会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修改章程应当经出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其他事项应当经出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半数以上会员(会员代表)表决通过。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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