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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附带民事诉讼必须由原告或者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必须由原告或者第三人提起只能由原告或者第三人提起,即民事争议的当事人提起。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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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附带民事诉讼必须由原告或者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必须由原告或者第三人提起只能由原告或者第三人提起,即民事争议的当事人提起。其次,附带民事诉讼提起应当严格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并没有提出民事诉讼请求,则不能依职权主动对民事争议加以审理并做出裁判。再者,民事争议当事人对于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拥有选择权,如果不选择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则法院只能针对行政争议做出裁决,这是基于对当事人诉权的尊重,也是民事权利自由处分原则的体现。最后,人民法院在受理起诉后发现符合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其他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是司法为民的具体体现,但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因此对于行政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一起处理也可以分开处理。根据《》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首先,附带民事诉讼必须由原告或者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必须由原告或者第三人提起只能由原告或者第三人提起,即民事争议的当事人提起。其次,附带民事诉讼提起应当严格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并没有提出民事诉讼请求,则不能依职权主动对民事争议加以审理并做出裁判。再者,民事争议当事人对于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拥有选择权,如果不选择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则法院只能针对行政争议做出裁决,这是基于对当事人诉权的尊重,也是民事权利自由处分原则的体现。最后,人民法院在受理起诉后发现符合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其他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是司法为民的具体体现,但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因此对于行政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一起处理也可以分开处理。根据《》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信访人如认为信访机构处理信访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在《信访条例》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信访人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信访权益。这就变成了行政诉讼了。 (1)针对信访受理程序,可提起不作为行政诉讼。《信访条例》第21条规定,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在15日内作出处理,这种处理不是对信访内容的直接处理,只是一个告知、转送、建议、交办的处理,即针对人大、、检察院提出的信访事项,告知其向相应的机关提出;针对依法应诉讼、、行政复议事项,告之其不受理,应依其它法定程序提出;针对属于本级或下级人民政府或其工作部门处理的信访事项,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对其中的情况重大、紧急的事项,还应及时提出建议报本级政府决定;针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直接交办有权机关并限期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对这一环节政府信访机构的告知、转送、建议、交办四项信访义务,信访人有权对信访机构不告知、不转送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信访事项后,有关行政机关应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信访人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书面答复的,应当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15日内书面告知。对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的答复行为,与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答复行为的性质是相同的,如果不依法答复,信访人可依法行政诉讼。 (2)针对信访事项的办理程序,可提起不作为行政诉讼。《信访条例》第22条、28条均规定,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敷衍、拖延。第33条规定,信访事项应在60内办结,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不得超过30日。如果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未在法定期限办结并书面答复,信访人可依法提起不作为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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