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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强制拆迁的手续分为第一步,制定具体的补偿配置方案,要求被征收者在一定期限内回答。在此期间,地方政府通常组织一至两次协调。如果协调不成功,进入第二步,拆迁人员将依法向市、县国土资源局下令提交土地行政决定。市、县国土资源局收到申请后,一般向被征收人发出土地通知书,被征收人无动于衷地进入第四步,发出命令提交土地决定书。被征收的人在收到命令提交土地决定书后,必须在60天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既没有复议,也没有诉讼,也没有签约的情况下,撤销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决定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强制撤销很快就会到来。强行拆除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子。
强制拆迁的法律程序主要有: 一、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二、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 三、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当然,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 四、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五、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 六、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根据《裁决规程》的有关规定,实施强制拆迁的时候,不得采取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非法手段进行。
强制许可证审批的流程如下: 1、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许可证。 2、属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报经市国土房管局复审同意后,方可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3、跨区、县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报经市国土房管局复审同意后,方可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4、国土房管局在审查房屋拆迁申请时,设计拆迁中央国家机关、军队所有房屋时,应当征求有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5、区、县国土房管局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安置资金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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