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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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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强制拆迁维权的法律依据: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拆迁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所谓强制拆迁,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经协商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方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局申请行政裁决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未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拆迁的,依法强制拆迁房屋的行为。强制搬迁有两种方式:1)行政强制搬迁,由区、县房地局申请,区、县人民政府责成区、县房地局、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实施;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二、司法强迁,由区、县房地局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实施。在实施强迁的同时,拆迁人同时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进行补偿安置。当前,规范城市房屋强制拆迁最重要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2001年6月13日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条例规定的城市房屋强制拆迁有两种方式,即拆迁和司法强制拆迁。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是指行政机关在被拆迁人不履行生效行政裁决确定的搬迁义务时,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迫使被拆迁人履行裁决规定的义务的行为。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
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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