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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清算人签署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原件1份)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原件) 5、如设有分支机构的还需提交分支机构注销登记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6、清算人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原件)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原件) 8、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9、在报纸上登载的清算公告(原件1份) 10、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伙企业注销需要提交的材料有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合伙企业解散决议材料、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清算报告、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条规定,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释义引用统计第九十一条规定,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报告、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清理债务完成证明或者清算机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经登记机关批准后,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收缴公章,并通知其开户银行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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