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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注销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2022-05-12
合伙企业注销需要提交的材料有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合伙企业解散决议材料、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清算报告、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条规定,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释义引用统计第九十一条规定,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条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一条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监督报告,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 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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