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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是指民间燃放的烟花(包括礼花弹)、爆竹等。
严禁生产拉炮、摔炮、砸炮和发令纸(打火纸)等经撞击、挤压、摩擦即可自燃、爆炸的产品及无规则飞行轨迹的危险产品。外贸出口产品和特需产品需经省级企业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后,按合同规定组织定点生产。
采用湿法制作的烟火剂颗粒,应随做随即摊开通风干燥,严禁将未干燥的颗粒集中堆放,药物进行干燥时如需翻动或收取,必须待温度降至30℃以下才能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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