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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不一定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具体要看约定的保证方式。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
保证责任应当在保证合同中进行明示,如果保证人和债权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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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证人必须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现在实行认缴制度,如果章程确定为认缴就可以用不出资证明书,现在出资证明书由银行出具,从2014年1月1日起,已不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书了,如果公司确认要为实缴的话,就要通过银行有实际的资金发生,银行就可以出具这个证明书,才能办理实缴登记。 出资证明书特征: 第一,出资证明书为非股权证券。即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并不是由出资证明书所创设,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来源于股东的出资,出资证明书只是记载和反映股东出资的客观状态,因此,它与设定权利的股权证券不同。 第二,出资证明书为要式证券。即出资证明书的制作和记载事项必须依照法定的方式进行。 第三,出资证明书为有价证券。出资证明书是股东享有股东权的重要凭证。但是,出资证明书与股票不同,股票是可流通的有价证券,而出资证明书则为不流通的有价证券或是称为流通遭到严格限制的有价证券。 第四,出资证明书为有限责任公司所特有。该特有相对股份有限公司来说的,股份有限公司表现股东权益的凭证称为股票,而不称为出资证明书。 第五,出资证明书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签发的证明股东权益的凭证。公司未成立之前不能向公司的股东签发。
保证责任应当在保证合同中进行明示,如果保证人和债权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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