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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主体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提交有关报告表或书面报告后,需要凭证的,可以通过网络系统自行打印提交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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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企业对、、地区开展投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对境外开展投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格式文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前款所称项目完成,是指项目所属的竣工、投资标的或资产交割、中方投资额支出完毕等情形。
两个以上投资主体共同开展的项目,应当由投资额较大一方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提出核准、备案申请。如各方投资额相等,应当协商一致后由其中一方提出核准、备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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