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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在编和非在编两种,在编的人员不能经商,否则会受到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六项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再申诉。申请复核的由原处理单位管辖。提出申诉、再申诉的由相应的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管辖。受理复核申请的单位应当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原人事处理的复核决定。受理申诉、再申诉申请的单位应当组成申诉公正委员会审理案件,根据申诉公正委员会的审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决定。处理决定应当在六十日内作出。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在编和非在编两种,在编的人员不能经商,否则会受到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六项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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