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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房屋已经被拆迁,房屋不复存在的,不可以再进行确权之诉。 确认之诉通常是请求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或权利的存在。法院对房屋确权之诉作出判决...
原告:xxx,男,x族,19xx年x月x日生,住x市x区x区x号楼x单元x号。电话xxxxxxxxxxx. 被告:xxx,女,x族,19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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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农村还是城镇的房屋拆迁,国家补偿都是要以房产证来确权的,也就是说要以房产证作为赔偿的依据。 广大农村地区,由于人口不集中,交通不便等因素,信息传递慢,相关职能很难对乱搭乱建行为监管到位。当发生征地占用或拆迁时,在确定合法建筑的补偿上面,房产证的记载就起到了确定合法建筑范围、确定产权权利人的作用。
强制拆迁造成损失的,可以申请赔偿。我国法律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道路交通等非法手段强迫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法院是可以做已经进行抵押的房产进行确权,我们在这个时候需要办理房产初始登记,在我们的生活中如果这个房子可以办理房产证的话,一般都可以办理确权。 但在以下几种情形下,当事人不能提起确权之诉: 1.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拒绝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买受人不能提起确权之诉。 根据法律规定,买受人提起房屋确权之诉,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法院应当行使释明权,告知其应当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出卖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坚持不变更的,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房产被法院查封后,当事人不能提起确权之诉。 此种情形应中止审理,但如果请求确权的财产被处置的,应对撤销待确权案件。另外,对于不服执行异议裁定,不宜允许当事人另案确权。案外人在执行机构已查封、扣押、冻结后提起确权之诉的,非执行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中止或撤销。 3.对于诉讼中,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有碍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例如离婚案件中,法律明确规定,对尚未取得房产的证书的婚内共有房产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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