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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主体有: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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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主体包括: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业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业主有权占有、使用、收入和处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或者其他业主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业主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法律效果是: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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