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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商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商场没有在地滑的地方尽到合理提醒,导致对方滑倒,应该承担侵权损害赔偿,如果...
在商场内滑倒摔伤的,商场不一定需要负责。如果顾客摔倒是由于商场没有尽到对顾客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的,则商场需要负责; 如果顾客摔倒是由于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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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等级,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一般伤残的等级伤残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十级伤残赔偿标准分为两种:合同未到期,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6个月本人工资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个月本人工资。广安十级伤残赔偿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广安十级伤残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商场作为专业的商业经营者,理应对公司所属设施进行严格管理,给消费者创造一个良好的购物环境,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由于被告未能加强对卫生间的严格管理,导致原告如厕时摔倒受伤,被告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而原告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对所处环境尽到注意义务,并通过自身努力尽量避免损害事件的发生。因原告未能做到导致损害后果发生,原告应承担次要责任。
“工作时因生理需要上厕所,此为工作所必需,也是合理的。”法院的一纸终审判决,最终平息了这场因上厕所而起的争端。事情发生在2008年11月20日,邬某到所在纺企老厂砌垃圾房时,去厕所途中不慎被过道上的电缆线绊倒受伤,后经诊断为左尺桡骨下段骨裂伤。2009年3月,绍兴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了邬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于5月8日作出工伤认定,认为邬某是工伤。但企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6月10日,绍兴市劳动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工伤认定。企业不认同工伤的说法,其“理由”是:邬某受伤,虽在工作时间,但并非在工作场所内,且是去上厕所,不是因工作原因而受伤。企业认为,根据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邬某的工作区域为新厂区,而他受伤是在老厂区,并非新厂区,即非工作场所受伤。企业不服行政复议决定,遂起诉至绍兴县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2009年9月,绍兴县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工伤认定没错。企业仍不服,上诉至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工伤认定。法院认为,对于在老厂区砌垃圾房一事,无疑是该企业的事,且与邬某所从事的工作有关,现有证据也能证明系指派而为。企业辩称老厂区不属邬某工作区域,显然与事实不符,亦有违常理。邬某系工作时因生理需要上厕所,此为工作所必需,也是合理的。因此,邬某上厕所途中受伤属于工作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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