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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量刑标准: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指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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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本罪的对象是人民法院正常的执行活动。客观方面,在执行生效判决和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给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在人民法院从事执行工作的人员,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犯罪。
(刑法第399条第3款)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5.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指在执行判决裁定的活动中严重不负责,或者是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是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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