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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证 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物品属性、存在状况起证明作用的,因此与其他证据相比,物证具有较强的...
1、刑事证据种类,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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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证、物证 书证:思想和内容。 物证:物质属性和外部特征。 2、证人证言 形成过程:感知--记忆--表述 形式:口头、书面、音像资料。 3、被害人陈述 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分析判断、诉讼请求。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供述:有罪、罪重;辩解:无罪、罪轻。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仅有共犯的口供,也不能定案。 孤证不能定案。 5、鉴定意见 对象:专门性事实问题。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主体:办案人员。 勘验对象:现场、物品、尸体;检查对象:人身。 方式:文字记录、绘图、照相、录像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者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注意光盘:判断其种类时要和具体的证明对象联系。
刑事诉讼证据包括以下几个种类: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的种类是指表现证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形式。证据种类实际上是证据在法律上的分类,是证据的法定形式。证据种类的划分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具备法定形式的证据资料不能纳入诉讼轨道。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2款规定:证据有下列七种:(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这表明,证据资料只有上述法定的表现形式才能进入刑事诉讼,但是,具有法定表现形式的证据资料不一定都是具有客观性、相关性的证据。例如,物证有可能被伪造,证人可能说了假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也许存在不实之词。所以,在了解和掌握证据种类的时候,要对证据概念有全面的理解,懂得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1款所指出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所体现的内涵。同时,必须特别注意理解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3款的规定: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从中领悟出上述三款法律规定之间密切的逻辑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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