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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母不能继承过继孩子的遗产。在子女过继后,其与亲生父母之间的法律关系已经消除,不能继承过继子女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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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年我12岁时,堂伯夫妇因独生女小钱出嫁,担心自家断了香火,便请大队书记和本族德高望高的叔祖爷出面,写下过继文书,将我过继给堂伯堂婶为"过继子"。文书上写得清清楚楚,只要我以儿子的名义给二老送终,便可以继承二老的全部遗产。1996年,我依文书约定为堂伯送葬。其后,小钱因担心堂婶生活无人照料,将堂婶接回家中共同生活。去年5月,堂婶因脑溢血突然死亡。我同样以儿子的身份和小钱一起为堂婶举行了葬礼。既然我已经按照过继文书规定的义务给堂伯夫妻送终了,自然就应享受过继文书规定的权利。可当我今年准备处分堂伯留下的几棵银杏树时,小钱却认为这些遗产她也有权继承。请问,我可以凭过继文书以过继子的身份继承堂伯堂婶的遗产吗? 【律师答疑】 过继是我国农村旧时的一种传统习俗,它是指没有儿子的人,为了传宗接代、承继香火、百年送终,以亲兄弟、堂兄弟等同宗人的儿子为自己儿子的做法。从总体上看,这种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的关系以重男轻女、传承香火等封建观念为伦理基础,本质上属于封建亲属关系,因此我国现行《婚姻法》、《继承法》并不承认此种关系,因此,你所持的过继文书并不能作为你继承堂伯父遗产的证据。 当然,对于过继能否形成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也就是说能不能形成收养关系,不能一概而论,而应视具体情况具体对待。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领养他人作为自己子女的法律行为。如果"过继子"在过继后与过继父母共同生活,并与生父母脱离了父母子女关系,也就是说他与生父母间相互扶养的义务不再存在,则可以认为"过继子"与过继父母间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可以按照收养关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指出:"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相反,如果过继的目的只是为了延续过继父母的香火,或只是为了继承过继父母的遗产,或者只是为了在过继父母安葬时以儿子的身份送葬,并未与过继父母共同生活,也未对过继父母尽赡养扶助义务的话,即使有所谓的过继手续也不能认为是收养,自然,这种"过继子"与过继父母之间也就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从你反映的情况来看,你仅是按照过继文书的规定,以儿子的身份安葬了堂伯堂婶,并未与二老一起生活,也未履行赡养义务,因此与二老并未形成养父母子女关系,自然无权继承二老的遗产,而小钱是你堂伯堂婶的唯一女儿,又对二老尽了赡养义务,所以遗产应由小钱继承。
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领养他人作为自己子女的法律行为。如果过继子在过继后与过继父母共同生活,并与生父母脱离了父母子女关系,也就是说他与生父母间相互扶养的义务不再存在,则可以认为过继子与过继父母间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可以按照收养关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指出: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相反,如果过继的目的只是为了延续过继父母的香火,或只是为了继承过继父母的遗产,或者只是为了在过继父母安葬时以儿子的身份送葬,并未与过继父母共同生活,也未对过继父母尽赡养扶助义务的话,即使有所谓的过继手续也不能认为是收养,自然,这种过继子与过继父母之间也就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过继来的孩子能继承父母遗产。根据法定程序过继收养的,养父母子女之间成立收养关系,收养关系与一般的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是一样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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