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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①有犯罪事实存在。②该犯罪事实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有犯罪事实,但法律规定不应当追...
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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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如下:1。有犯罪事实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违反刑律,构成犯罪。这种犯罪事实客观存在,不是主观猜测;证据证明,并非没有根据。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罚。如果其行为只构成犯罪,不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不应立案。3、属于自己管辖的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必须管辖,无论是失职;不能管辖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权。
(一)《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为保护监护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其承受过重负担,《民法通则》又从三个方面对这一责任进行限制和补救:1、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2、被监护人有财产的,先从其财产中支付,监护人承担补充责任;3、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民法通则》作出这样的规定,兼顾了被监护人、监护人、受害人三者利益,是公平合理的。(二)无民事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侵权怎么办,监护人有哪些责任?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共同致人损害的情况下,除涉及被监护人、监护人、受害人三者利益关系外,还涉及到多个监护人、被监护人之间的利益关系。1、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情形:可不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共同致损行为作为共同侵权行为对待,该监护人不对其他侵权行为人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而仅对自己所监护的人的侵权部份负责。2、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被监护人又有较多财产的情形:可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共同致损作为共同侵权处理,承担连带责任。3、监护人未尽职责,被监护人又无财产或财产较少的情形:原则上不作为共同侵权处理,不承担连带责任。但根据监护人过错程度,可以加大其承担责任的份额。因为监护责任本身就是一种替代责任或加重责任,如果再让其承担连带责任,则会重上加重。对于监护人来说,如果自己成为了被告肯定是自己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孩子的利益,有关的部门会依据有关的刑事条例进行一定的判罚,从而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有着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对于监护人的行为规范也有着积极的意义。
(一)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是指有被客观、真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预备、实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这不意味着证实犯罪的证据需要确实充分,但也不应是办案人员凭估计、猜测得出的结论。这里所指“有犯罪事实”,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经发生,即有犯罪的客体和客观要件;而对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查明则不是立案的必要条件,而是立案后需要进一步查清的问题。因此,此时的证据并不要求达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获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实和情节。 (二)法律条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立案追究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应罚性的行为,只有当这种犯罪事实确需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才予以立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通过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2、犯罪己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我国刑法对追诉时效作了明确的规定,在立案过程中理应遵守执行。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特赦是国家对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刑罚的一部或全部的措施。已经赦免得罪行,不应立案追究。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属于刑事自诉案件,被害人依法享有决定是否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自主权。5、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刑事责任的承担者已不存在,再追究死者的刑事责任已没有意义,故不予立案。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以上情形只要属于其中之一者,就应当决定不立案。已经立案追究的,在侦查阶段应撤销案件;在起诉阶段应不起诉;在审判阶段应终止案件或者宣告无罪;在执行阶段应按审判监督程序依法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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