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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
一、公安机关主动变更(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不当强制措施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二)公安机关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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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三天有结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实施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规定,被捕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患有严重疾病的;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正在怀孕和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被捕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一审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二审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拘留的时间已达到一审法院判处的刑期;因司法鉴定未审结的,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
应该向受理上诉的二审法院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在二审审理期间,当事人如果想要变更保全强制措施的,应当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请,之后可由二审法院裁定是否变更保全强制措施,并可以由二审法院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实施。但是,如果是在当事人提起上诉后,原一审法院尚未将案件报送二审法院的,当事人也可以向一审提出申请,由一审法院进行裁定并予以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应当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对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实施。再审人民法院裁定对原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原审人民法院或者执行法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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