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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均只能发生于双务合同。因此,单务合同以及不完全的双务合...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如下: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二)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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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有: 1、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而相互负债; 二、双务合同有先后履行顺序; 3、首先履行义务的人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无法履行债务; 4、首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到期。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停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让财产、撤回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失去商业信誉; (4)其他情况下,债务履行能力丧失或可能丧失。 当事人未确切证据暂停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的使用条件为:1、双务合同,且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债务尚未至履行期限。2、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不安抗辩权是预防性的保护措施,当一方情况发生变化,另一方先履行会造成损失时,法律依据公平原则作出上述规定。为防止不安抗辩权的滥用,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行使此项权力时,一定要有确切的证据。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如下: 1、当事人互负债务; 2、当事人由先后履行顺序; 3、当事人为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 4、先履行一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规定的己方可以中止履行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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