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土地使用者可以改变国有土地用途的,但应依法依规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现行《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
申请和报批,分类确定办理方式,确定出让年限,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签订出让合同,补缴出让金,办理土地登记。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有土地...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即改变国有土地的使用性质,由于改变国有土地的用地性质涉及到城市建设规划等一系列问题,故我国法律作了严格限制,原则上不允许改变经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土地管理法》第19条规定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但是,对出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律允许土地使用者通过特定的程序申请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8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7条也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此可知,公民如需改变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时,应按下列程序办理:首先,由土地使用者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的申请,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使用者的申请进行审查后作出同意与否的答复。其次,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改变土地使用权的用途的,由土地管理部门和土地使用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申请和报批,分类确定办理方式,确定出让年限,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签订出让合同,补缴出让金,办理土地登记。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及时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并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类型包括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和工业用地等。企业拿到土地后是不能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如果需要改变,则要通过国土部门审批才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同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土地使用权的使用不能随意改变。国家实行土地使用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法律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29人已浏览
3,051人已浏览
1,428人已浏览
1,33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