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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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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要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有关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所有物业服务委托他人签订的委托合同; (二)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增加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 前款所称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无效合同一般有以下情形之一:1。合同当事人的意思是虚假的;2、当事人没有订立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3、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4、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是真实的;(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和相对人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意思表示隐藏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合同无效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相、隐瞒真相,致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的认识而同意与其订立格式条款。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只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格式条款才能成立。在一方当事人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是难以表示自己的真实意思的,采用欺诈或者威胁手段订立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恶意串通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订立某种格式条款,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损害。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非法的目的;或其从事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是非法的。这种行为又称为隐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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