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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定情况下,即使公司破产,股东也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 我摘录了最高法院关于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二的一些法条供您参考: 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
股东在公司成立时未履行或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发起人和虚假出资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实际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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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一、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 二、股东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1.公司债权人因公司股东存在滥用公司人格的失信行为导致公司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偿债义务,而以公司股东为被告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2.审理时,应当根据下列具体情况确定股东责任:股东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应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股东出资不足导致公司的注册资本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标准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关联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独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在确定股东责任时,应慎重认定相关事实:股东的一些瑕疵行为不能成为其承担公司责任的根据。对于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出资不足,但后来已经补足出资的;项目公司的股东,虽然初始出资不足,但在其后的项目运行中投入的资金超过了约定的注册资本的,均应认定其已经出资到位。对于股东抽逃公司资产的行为,应以公司实际资产的不当减少为认定标准,股东将其股权转让于他人或以其股权投资于其他公司的行为,对公司的资产不产生影响;即使股东没有办理股权过户手续,也不能将其对股权的处分认定为抽逃出资行为。对于在诉讼中否认公司法人人格,不是绝对地消灭公司法人人格,而只是在个案中相对否定公司法人人格,至于是否确定股东承担无限责任,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根据法律规定,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定情形如下: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股东非货币出资明显低于章程定价的,公司成立时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未按章程规定缴足出资的,其他发起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5、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非货币出资明显低于章程定价的,其他发起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6、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7、当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份承担连带责任,返还股份并计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8、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9、公司投资其他企业,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对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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