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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与育龄夫妻和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签订生育节育技术服务责任书。
第二十二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共同负有实行计划生育的责任,在作出生育决定时应当平等协商,相互尊重。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二十三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与育龄夫妻和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签订生育节育技术服务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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