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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分为立即执行死刑和缓期执行死刑两年。缓期执行死刑是仅次于立即执行死刑的严厉处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
有期徒刑是指一个期限,根据犯的罪轻重来判时间长短;无期徒刑是指一辈子就要在监狱里面度过,要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都是立即执行的,说明罪犯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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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刑罚的一种。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无期徒刑是介于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间的一种严厉的刑罚。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的刑罚方法。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六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第五十一条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有以下区别:1。期限不同。有期徒刑一般在十五年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得超过二十五年;无期徒刑剥夺犯罪分子自由的期限为终身;2、处罚的严重程度不同。无期徒刑比有期徒刑重3、判决宣判前拘留的日期是否可以折扣刑期。有期徒刑判决宣判前拘留的日期可以折扣刑期。无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生效前拘留的时间不予折扣。【相关延伸】问:刑事处罚有多少种?答: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类型如下:(一)控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款;(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前,死缓考验期间只要是故意犯罪,就会被执行死刑。刑九生效后,死缓考验期间故意犯罪情节严重的,才会被执行死刑。执行死刑不是直接执行,而是对新罪作出判决,然后决定执行死刑,并逐级报最高法院核准。死缓与无期徒刑有区别:一是前者可能因犯一个不是死罪的案件被执行死刑,后者只有再犯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才可能被执行死刑;二是前者有的被告人会被终身监禁或限制减刑,后者没有同样的限制;三是服刑期间减刑假释前者严于后者。刑法规定第五十条【死缓减刑和核准死刑条件】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刑法修正案(九)再修第一款】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刑法修正案(八)第四条(修改全条)】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处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条(修改全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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