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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大股东对于公司具有控制力和支配力,相对处于弱势的中小股东的利益与大股东发生冲突就成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对于中小股东的侵害,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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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大股东哪般侵害小股东权益多数股东对少数股东的侵害常见以下一些手段:(遇法律问题找专业律师,律师为您排疑解惑维护权益) 1、违反法律或章程故意拖延或拒发股息; 2、不合理地向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支付高额报酬和提 大股东哪般侵害小股东权益多数股东对少数股东的侵害常见以下一些手段:(遇法律问题找专业律师,律师为您排疑解惑维护权益) 1、违反法律或章程故意拖延或拒发股息; 2、不合理地向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支付高额报酬和提供高福利待遇; 3、利用公司的资金为多数股东提供优大股东哪般侵害小股东权益 多数股东对少数股东的侵害常见以下一些手段:(遇法律问题找专业律师,律师为您排疑解惑维护权益) 1、违反法律或章程故意拖延或拒发股息; 2、不合理地向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支付高额报酬和提供高福利待遇; 3、利用公司的资金为多数股东提供优惠贷款或高价租用其财产; 4、利用公司对多数股东控股的其他公司提供贷款优惠或免除债务; 5、恶意增加公司资本,迫使少数股东因无力认购新股而使其持股比例进一步降低; 6、操纵公司股票价格,迫使少数股东低价出售所持股票; 7、在董事或管理人员非法经营、违反职责而损害公司利益时,无理拒绝以公司名义对他们进行追究; 8、违反法律或章程的规定,为少数股东参加股东大会附加不合理的条件; 9、无理拒绝向少数股东提供或隐瞒有关公司经营状况、资产情况以及其他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1 0、利用“不断发展恶意兼并”或“短期合并”等手段,将少数股东排挤出去然后再恢复公司原状; 1 1、利用因其职务所获得的内部信息为自己谋取私利。
在公司经营中,经常存在大股东通过行使其表决权的方式侵犯小股东权利的情况。我国《公司法》对小股东权益规定了特别的保护机制维权方式为: 一、股权回购请求权 当大股东通过其持股比例控制公司决策机构,作出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决定公司合并、分立,转移公司主要财产等情况,持反对票的小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要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回购其股权。 二、股东代表诉讼, 是指在公司的利益受到因公司机关成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违规或违反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时的损害而,而相关内部机构或人员公司不能或怠于起诉追究其责任时,为了维护公司利益,也是为了维护小股东自身利益,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小股东可,依据法定程序以自己名义向前述人员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 提起诉讼的要件是: 第一,原告股东需符合法律规定要件。《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作限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均可提起诉讼,对股份有限公司则要求只有是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提起诉讼。 第二,原告股东必须在诉前用尽穷尽公司内部救济。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书面请求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起诉讼;监事有类似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可书面请求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提起诉讼。只有在前述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才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起诉。
措施一:行使股东知情权,要求查阅公司账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措施二:行使股东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措施三:行使监事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检查公司财务;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对执行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措施四:行使股东解散权,提起解散纠纷诉讼,要求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简称《公司法解释 (二)》)规定了有超过10%的股东可以提起解散纠纷诉讼。 所谓公司僵局,是指在公司内部治理过程中,公司因股东间或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一切决策和管理机制均陷入瘫痪,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由于对方的拒绝参加而无法召集,任何一方的提议都不被其他方接受或认可,或者即使能够举行会议,也因各方成员持有不同的见解,而无法通过任何决议的一种状态。 判断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否出现严重困难,应当从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的运行现状进行综合分析。“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侧重点在于公司管理方面存有严重内部障碍,如股东会机制失灵、无法就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决策等,不应片面理解为公司资金缺乏、严重亏损等经营性困难。例如,公司开除股东在公司的任职等。 综合上面所说的,公司法控股股东本数是如何规定的?只要是大股东出资超过了百分之五十也同样有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份那么就可以有很高的决策权,也完全可以掌管所有高层人员的核心事务,但如果这个股东做出什么违法的事情,这些小股东也可以连合起来撤销对大股东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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