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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烂尾楼能否依法维权

2024-11-25
尊敬的购房者们,如果您不幸购置到了烂尾楼,应当立即深入理解您所拥有的权益以及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遵守合同条款,按时交付使用标准的商品房给购买方。如果出现延期交付的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尽快与开发商联系,进行充分的沟通协商,以了解事情的详细经过和原因,同时向开发商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如果经过多次沟通仍未得到妥善处理,购房者们可以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投诉,请求该部门介入调解或协调。如果以上方法仍无法解决问题,购房者们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提起诉讼之前,购房者们应当准备齐全相关证据资料,例如购房合同、支付款项的凭证、开发商违约的相关证明等。通过司法途径,法院会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并依法判定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需要提醒的是,在整个维权过程中,购房者们需妥善保管好相关证据,并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以免因不当行为而使自身陷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之中。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和《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相关法规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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