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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的判定原则

2024-11-27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用的核定依据包括受害者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误工时间应以医疗机构开具的可靠证明为准。若受害人为肢体残障者,且需长期就医治疗,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司法鉴定委员会确定其丧失劳动能力之日的前一日。 对于拥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受害者而言,误工费用应按照实际减损数额进行核算。而对于从业不稳定或者无固定工作单位的受害者,则应参照其过去三年内的平均工资水平进行计算。 受害者的误工费中包含但不仅限于其工资收入、“三补”补贴、奖金报酬及津贴等各项款项。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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