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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专利侵权只会要求承担民事责任,但在涉及假冒专利的情况下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 1、在未被授予...
专利侵权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普通的民事侵权,另外一种是假冒他人专利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6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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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为第二审法院。(二)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为第二审法院;(三)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为第二审法院;(四)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截至2004年底,全国有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共有48家,包括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法院27家,4个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7家(北京、上海、天津各有2个,重庆4个中级法院只有1个有专利案件管辖权),深圳、珠海、汕头、厦门4个经济特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法院,还有最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一些中级法院,如青岛、大连、温州、佛山、烟台、葫芦岛、潍坊、苏州、宁波、景德镇等中级人民法院。
冒充的是“他人”专利, 即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或者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或者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或者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或者专利文件。 02 冒充专利应经授权维持有效的他人专利 即冒充行为应发生在涉案专利的有效期内。也就是说,假冒的专利应该是真的专利。 03 冒充行为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即明知是他人有效的专利而进行有目的的假冒行为,并以营利为目的。 04 冒充行为已经产生后果,且情节严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号:法释[2004]19号)第四条规定,“情节严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行为只要与上述五项条件中的一项不符合,则就不构成假冒专利罪,就不能处以刑罚,就不会坐牢。 由此可知,我们通常所说的专利侵权行为应不构成假冒专利罪,也不会因此而坐牢。 那问题来了,如果有人未经许可,既实施了别人的专利方案又向社会公众如实明示所涉专利信息该如何处理? 对该种情形构成专利侵权须承担民事责任应无异议,那有可能构成假冒专利罪吗? 根据上文所述法律规定应不构成,因为人家确实没有“假冒”行为,而是做到说到,不忽悠人,不搞虚假宣传
职务侵占还清后还会被判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三章第八条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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