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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应由以下人员组成: 1、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具有相...
是的,人民法院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时指定清算小组的成员。清算小组成员可以从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入选人民法院破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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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的基本含义是指公司解散后,为了了结公司作为民事活动主体的各种法律关系,使公司的法人资格归于消灭,而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理处分的活动。我国1999年修订的《公司法》第191条以及2005年新《公司法》第184条都规定了“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那么其他利害关系人,比如公司部分股东,是否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组清算公司?对于上述法条规定中的“债权人”可作扩大解释,确定股东等其他的公司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组。根据新《公司法》,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是公司的法定解散事由之一,且此时公司必须进行清算。《公司法》规定债权人在公司不依照法律规定开始清算时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组清算公司。但公司股东、职工、甚至税务机关等都与公司清算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对于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股东是否有权请求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组,法律并无直接规定,但你作为公司的股东,在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要求清算,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的原则。所以你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组,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应当自解散事由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请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 (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的。 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债权人未提出清算申请的,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决定解散后才开始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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