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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从2013年10月1日起再次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残疾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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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资金主要用于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三属”(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在乡复员老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和城镇的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老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支出。
退伍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发出通知,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自2018年8月1日起,残疾人(残疾军人、残疾人民警察、残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残疾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标准、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乡镇退伍红军老战士、乡镇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0%;乡镇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600元,上述提标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带病返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00元提高到550元,参战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50元提高到600元,农村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补助5元,上述提标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80140元、77610元、75060元,分别比2017年提高7290元、7060元、6820元。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5440元、21850元和20550元。乡镇退伍红军老战士、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55570元、55570元和25070元。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25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8次提高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三红生活补助标准。
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再次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从10月1日起,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0%,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与城镇“三属”实行统一标准;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48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410元提高至450元、参战参试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460元提高至50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66230元、64140元、62040元,分别比2015年提高了6020元、5830元、5640元。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1030元、18050元和1698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45930元、45930元和20720元。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23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6次提高“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三红”生活补助标准,并首次实现了“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的城乡统一。今年中央财政继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此次提标新增第四季度投入经费13亿元,全年共安排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经费38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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